只能說, 這兩位駕駛運氣實在有夠差.
雖然目前這兩位駕駛被判決無罪, 相信一段時間裡, 這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陰影久久揮之不去.
已故的郭姓駕駛, 責任歸屬較其他兩位駕駛來的重大.
郭姓駕駛因不懂交通規則而在高速公路汽車拋錨後處理不當, 進而造成其他兩位駕駛的財產損失.
台灣人對於法律充滿無知態度, 不分青紅皂白, 總是想當然爾人命最大.
殊不知, 絕大多數事件的發生都有其先後順序. 沒有發生甲狀況, 就不會出現乙情況.
反問, 如果郭姓駕駛發高速公路上發生意外之後, 馬上開啟警示燈, 聯絡警察, 在自身安全前提之下放置警示標誌, 與意外現場保持適當距離, 等待救援. 這樣處置, 還會被其他兩位駕駛撞飛輾斃嗎??
這兩位駕駛無辜無奈, 他們的財產精神損失找誰要公道??
再問, 某行人A, 因不想繞遠路至對面, 而穿越高速公路, 結果被駕駛B撞死, 誰的錯??
台灣有哪條法律規定, 行人可以穿越高速公路? 又有哪條法律規定高速公路可供行人行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