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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 | 2014-10-25 08:53:46

最高法、最高檢頒布《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2條第1款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但誹謗行爲,無論是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第246條,還是情節不嚴重—僅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侵權對象都是自然人,政府機關並不適格。

  再者,誹謗案—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治安案件,都是自訴案,“告訴的才處理”,不告訴的不處理,又有哪個官員“對號入座”—代表巡檢鎮政府提起自訴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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