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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珮如╱台北報導】同性伴侶周書綺、王淑儀相戀十六年,周女二○一一年間遠赴加拿大做試管嬰兒,生下一對龍鳳胎後,王女回台向法院請求收養孩子,創下全台首件女同志提告收養伴侶小孩案例。但士林地院認為,若準收養,恐造成小孩承受負面壓力,裁定駁回。
「社會尚無共識」
三十五歲的王女昨感慨表示:「非常遺憾」,認為社工訪視報告評估她適合與周女共同監護兒子,法官卻用如此保守的理由駁回,她已提起抗告。
王女不滿,和周女齊力扶養小孩,卻在法律上如同「家中的局外人」,在去年提告請求收養,但法院裁定指出,兩女並非《民法》規定、一男一女的「夫妻」,不符合收養規定,且台灣社會對多元成家方案尚無共識,若準收養,將對小孩身心發展造成負面影響,不符小孩最佳利益。
民法第 1072 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民法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民法1074 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
民法 1075 條 除前條規定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嗯~如果王女與周女無法結婚~
那~王女收養了小孩,孩子只能被一人收養
那周女的角色為何呢?就法律觀點變成放棄小孩的親權嗎?
這挺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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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祝大家龍年大吉,身體健康、闔家平安、財源廣進
2月6日起出遊17日,預計2/22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