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shadow915 於 2015-5-19 17:02 編輯
整件事我不了解,所以不便評論,但對於遲到"扣薪"及工作守則中"扣薪"的部分,我得提醒大家,如果您是雇主或管理者千萬要注意,扣薪有犯法的疑慮!!!
遲到扣薪,屬民法私法契約,依民法153條,無論書面要約或對話要約,當事人雙方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具法律約束力。但依民法71條表示,私法契約與法律行為抵觸者,該部分無效,依勞基法26、27條,雇主不得私扣勞工工資作為處罰,雇主仍須按時支薪,然後通知勞工繳交契約內容罰金,若勞工不從,雇主才能依合約內容向法院提出民事賠償。
台中發生過員工在上班時間私下至停放公司門口之機車上拿手機,結果被主管認定違反規定扣薪1000元,結果法院的判例:
雇主固得為維護企業內部秩序,對於不守紀律之勞工施以懲戒,惟雇主之懲戒權不得漫無限制,仍須符合懲戒處分「相當性原則」、「平等原則」、「誠信原則」及「權利禁止濫用原則」,且雇主於工作規則中所規範之懲戒制度亦應受司法審查,以故,勞工違紀行為如非重大,而雇主卻施以過重之懲戒處分,致有違「懲戒處分相當性原則」者,自非妥適。例如:勞工因手機遺忘在機車,而至停放公司門口之機車上取回手機,前後僅約三十秒時間,雇主竟施以大過處分,並扣薪一千元,可是與其他不當行為之懲戒處分相比較,顯有過當者,該受懲戒勞工仍得主張雇主之該次懲戒處分違反相當性原則,並請求返還不當扣薪
因此,遲到一分鐘扣30元的規定是很危險的,如果是時薪150元,雇主扣下去就犯法了,因為遲到5分鐘就扣光時薪了,不符合比例原則....同時,雇主最多只能扣一定比例額度,不能漫無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