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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9876011
侯爵 | 2015-10-17 12:12:50

老一輩常有"抱來養"的事情
但....戶口名簿上不是寫"養子"  
那多年後可以提出更正嗎??

因為一些問題鬧上法院   
舅舅私自改變爺爺土地到自己名下
爺爺因此生氣  而想斷絕關係
但好像不是養父子關係無法解決這問題

所以請問一下戶口名簿上的親屬關係可以用DNA鑑定去證明再修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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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en6254 + 30 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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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u112233
公爵 | 2015-10-17 17:47:14

這個問題應該找專業或律師
不然找戶政事務所問
這樣應該卡清楚吧
這裡是閒聊哈拉剌迪塞的地方
您問這麼專業的問題
怕找不到您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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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b48at
王子 | 2015-10-17 20:04:02

這裡只有專業的歪樓戶  

路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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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e96114101 + 4 + 4 獅子哥好!! 我是歪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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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en6254
大親王 | 2015-10-18 01:58:07

呵呵~
剛好我有看到~
...
可以去做親屬判定~
順便收集人佐證(人 事 物)
當然你要作DNA那更好~
只是...
因為有收養關西~
及道德認知~
別告的太混亂~
這樣反而讓事更難處理~

這些都在民法上~
去調資料就有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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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光叫
威爾斯親王 | 2015-10-18 02:10:55

養子有經合法程序收養登記

權利義務還是和兒子一樣

若為收養關係就和DNA鑑定不涉

印像中也可終止收養關係


而有訴訟還是找律師詢問較為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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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en6254
大親王 | 2015-10-18 13:28:13

暗光叫 發表於 2015-10-18 02:10
養子有經合法程序收養登記

權利義務還是和兒子一樣

只要由血緣關西確認~

就是養子~

再來拋棄認養~

這樣也行~

..

不過~

因為老一代~都會因習俗關西~

或是認養子防老~或者是算命的關西~

去認養小孩(有時是親戚的孩子)~

為了要贏得對方父母的信任~

會做很多努力~

當然界有可能跟戶政事務所謊報為自家親生子~

呵呵~雖說這是違法~但是大多喜事戶政是不察的~

也因為這樣~就有道德上的因數~

其實認養他也同意~

這樣做他也認同~

想拋棄認養關係~

有點棘手~

...其實要拋棄他很簡單~

只要如此收集對方未得給予者(他父親)的證據~

就可以讓這過戶的繼承無效~

再來可以教訓這個貪心的孩子~

若未盡扶養義務~這樣就可以

跟他切八段囉~

...
只是..我還是不想看到這樣下場~

還是圓滿收場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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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915
高級版主 | 2015-10-18 13:50:40

法律的問題不是閒聊可以解決的,請循正確管道諮詢,這裡只有打氣或靠北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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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Cupid + 10 律師一定主張提告 要不然會喝西北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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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雞絲
公爵 | 2015-10-18 15:22:44

本帖最後由 怪雞絲 於 2015-10-18 15:27 編輯

其實這是兩回事。

樓主提到,戶籍上是寫的養子,
即代表是經過認可的領養程序。
而認養的關係中止,是可經過當事者即可辦理。
不用在什麼DNA鑑定。

剛剛又看了一下,看來樓主的意思是,
戶籍資料上,並沒登載是領養子女,
這時,就要像樓主所說的,
取得DNA鑑定,並向法院提起親屬關係中止的訴訟。
然後在法院訴訟完畢,取得判決書後才有辦法到戶政機關,
提出中止親屬關係。



而財產問題,則是另一檔事,
不論是親生子女還是養子女,
只要未取得令祖的授權委託,
或者持有法院的監護宣告,
本就不可私自對令祖的財產進行轉移與買賣。
這點是不論親生子女或養子女都不行的。

詳情建議還是請教律師,
因為網路上的回答,通常都是每個人自己的經歷與作法,
有時不一定會對實況有全面的了解。
包括我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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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e96114101
王子 | 2015-10-19 00:53:17

專業問題建議還是打電話詢問律師會更好

不然網路留言 恐怕帶你走向火坑

只是沒想到也有幾位專業人士可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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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Cupid + 10 律師會答 : 提錢來辦公室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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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Cupid
威爾斯親王 | 2015-10-19 21:42:05

本帖最後由 JimmyCupid 於 2015-10-19 21:45 編輯

原則上,當收養行為開始產生效力的時候,此時養子女跟養父母之間的關係在法律上就產生變化。依照民法第1077條有規定,收養後,養子女法律上取得養父母的「婚生子女」的身份;也就是說養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原則上跟一般婚生子女是相同的。所以照這樣推論下來,養子女在法律上是養父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重點在於繼承權這部份,養子女與養父母互有繼承權,而且養子女之繼承權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是相同的。

終止收養關係可以合意終止或判決終止的方式辦理。合意終止時,養父母與養子女只要以書面表示雙方之終止合意即可(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參照)。判決終止時,則須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茲分述如下:
一、合意終止:九十六年五月四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第一千零八十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之。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惟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之民法親屬篇修正案第一千零八十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除了維持合意終止必須以書面為之外,另增加規定夫妻應共同終止收養,例外時始得單獨終止收養,並將養父母死亡後,子女可以終止收養之規定改列於第一千零八十之一條。
二、判決終止:九十六年五月四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時。
二、惡意遺棄他方時。
三、養子女被處二年以上之徒刑時。
四、養子女有浪費財產之情事時。
五、養子女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參照)
  惟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之民法親屬篇修正案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基本上在終止事由上並無多大出入,但增加主管機關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請求判決終止,並強調應考慮未成年養子女之利益。
  另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之關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參照)。且若有一方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在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新的民法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生效前,沒有過失的一方才可以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生效後新的民法已取消沒有過失的條件,但若一方給予他方相當之金額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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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en6254
大親王 | 2015-10-19 22:06:48

JimmyCupid 發表於 2015-10-19 21:42
原則上,當收養行為開始產生效力的時候,此時養子女跟養父母之間的關係在法律上就產生變化。依照民法第1077 ...

我認為他說的"並不是寫養子"

這句話便證實我所說的~老一輩的戶政事務所

或是鄉下地方~都不會去查證孩子來源

因為老一輩請產婆接生太多了~尤其是鄉下地方~

戶口名簿若還是名稱還是親子稱謂(長子 次子之類的)

還是要去提親子判定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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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Cupid
威爾斯親王 | 2015-10-19 22:32:07

lushen6254 發表於 2015-10-19 22:06
我認為他說的"並不是寫養子"

這句話便證實我所說的~老一輩的戶政事務所


  記得曾經有類似案例
  養子不孝  養父可提出終止認養關係的訴訟

  本案如您所說的古老戶政不查證孩子來源
      老翁可向檢察官以 " 偽造文書 " 自首
      ( 讓公務人員登載不實資料 )
      再請求檢察官指派做 DNA 比對
      然後提出否認親屬關係訴訟
      老翁 " 偽造文書 " 罪責屬輕微  且年代久遠  
          正常狀況下不罰
      至於否認親屬關係訴訟  快則一年
          也有的拖個三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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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en6254 + 30 呵呵~這樣搞太大拉~所以我才說有點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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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爾濟斯
王子 | 2015-10-19 22:51:18

那個不用這麼麻煩啦!!!
如果那個土地所有權真的是你爺爺的名字
就不用在驗DNA多此一舉
就跟你爺爺講
如果土地真是未經你爺爺同意私自辦理過戶
就可告你舅舅偽造文書罪
可以把土地要回來
那再來講土地過戶需要你爺爺的印鑑證明
如未經本人同意戶政事務所
是不得給印鑑證明
他到底是如何拿到印鑑證明
這就要到戶政事務所問清楚
為何未經本人同意可私自給人印鑑證明
那再把你爺爺土地地號
找出來
再到地政事務所
查清楚是在什麼時候
把土地過戶給你舅舅的???
那個可以查出代辦人是誰
那最好在土地賣出前

要趕快行動
只要賣出辦理過戶
會在法院拖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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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en6254 + 30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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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爾濟斯
王子 | 2015-10-19 23:27:11

lushen6254 發表於 2015-10-19 22:06
我認為他說的"並不是寫養子"

這句話便證實我所說的~老一輩的戶政事務所

如果是怕以後財產給那位
私自過戶的那個人
或者不孝者
只要到法院公證遺囑
就可以不給
不用這麼麻煩驗DNA斷絕關係
還要和那位不孝者見面
再來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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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Cupid + 10 先提告偽造文書站住腳 後續才會好辦
lushen6254 + 30 呵呵~這方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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