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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kou
王室 | 2016-3-15 23:58:53



2016年3月15日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

體育頻道業者博斯公司2年前簽備忘錄取得中華職棒轉播權,後來因故未簽約而轉播上百場比賽,中職4球團對博斯求償。台北地院判決博斯應給付4隊共新台幣8625萬元轉播權利金。

法院判決指出,博斯與中華職棒轉播權代理商MP &Silva Pte Ltd於民國103年簽訂備忘錄,取得中華職棒轉播權,並預付義大、兄弟、統一及桃猿LAMIGO等球團各750萬元。

但雙方後來因網路轉播賽事爭議,關係生變,未進一步簽訂合約。博斯轉播146場例行賽事後,4球團對博斯斷訊,並求償轉播權利金。博斯則認為是4球團違約在先,拒絕賠償。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博斯既已轉播賽事,就應該付權利金,扣除已預付4隊各750萬元,判決博斯應付兄弟2275萬餘元、統一2196萬多元、義大2036萬餘元、桃猿2116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這應該沒有什麼問題。
只要你轉播有收益,就應該要付費,所以這應該就只是賠償金額上的變化,還是要付給各隊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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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13
王子 | 2016-3-16 01:02:16

那就賠一賠吧
不過還有上訴機會
要看博斯如何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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