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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722
威爾斯親王 | 2016-12-19 10:52:06

開車「肇事」傷人卻讓「父母」頂罪,受害者該如何舉證,讓真正的肇事者「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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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小明與家人在台北聚餐後,想開車載著媽媽到淡水兜風。於行經淡水之淡金公路路段時,不幸撞到在路邊等待過斑馬路之大華,導致大華多處擦傷、小腿骨折,然小明之母親為了不讓兒子留下前科,所以向警察謊稱是她開的車而使警察製作相關筆錄。試問小明及其母親有何刑責?大華只能自認倒楣嗎?

Q1:小明需擔負何種責任?

A: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註一),侵害他人權利時即應負賠償責任,小明既為駕駛人,即應遵守交通規則並注意他人身體、財產之安全,然而小明卻於行駛中撞到在路邊等待過斑馬路之大華,致大華身體多處擦傷、小腿骨折,責需負賠償責任;另在我國刑法中亦有規定過失傷害(註二),如小明雖非故意撞傷大華,但有過失時仍可能需負相當刑責。

Q2:小明母親因”頂罪”該負何種責任?

A:我國刑法頂替罪(註三)是為保護國家司法權之行使,理由在於頂替的行為會使真正犯罪者逍遙法外,使真實難以發現。小明母親明知自己並非事故發生時之駕駛,卻主動向警察謊稱事故發生時自已為肇事駕駛,可能已觸犯頂替罪;另如小明的母親在使警察製作不實的筆錄,是否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刑責?實務上採否定的見解。(註四)

Q3:大華要如何救濟自身權益?

A:第一、立刻報警,請警察製作事故現場圖。
   第二、拍照錄影存證。
   第三、前往醫院救治,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書。
   第四、所有因事故所衍生出之費用,單據、發票均收集完備,以利後續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

註一: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註二:
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註三:
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註四:
最高法院92台上1130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其登載之內容又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自無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罪責之可能。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鴻毅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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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禹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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