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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決濕太
勳爵士 | 2017-8-10 18:07:17

本篇最後由 妹決濕太 於 2017-8-14 11:07 編輯

為什麼網路或手機通訊軟體,發佈有關18禁文章或圖片要加上「宣告警語」

這個問題要從民國62年台灣立法實施「兒童福利法」後開始演變談起

「兒童福利法」經過幾番變革與修正後,成為現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在現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章保護措施第43條第三款明文規定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
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該法保護措施第46-1條又明確告示

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
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
使兒童及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關於在106年1月1日實施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
它是依據上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制定更明確對兒童及少年的保護條例
它是在84年8月11日公佈實施的「兒童與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基礎上
依據大法官民國85年7月5日釋字第407號中

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
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



以及95年10月26日大法官釋字第617號釋憲文中理由書提及

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為傳布,
或對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
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而為傳布


因此!為符合當今社會生活形態以及網路及手機通訊軟體各種無線生活圈
「兒童與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正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新法施行,舊法廢除

相關連結:兒少性剝削正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它的法源依據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前幾天在某個line群組PO出,有關18禁文章或圖片在網路或手機通訊軟體發文時,其文前宣告警語如下:

以下內容18歲以下不宜觀看
本人已盡告知讀者之義務!,且並無意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
所稱『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
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
請讀者自重!!!本文為網路創作,與現實之人事物無關,內容如與現實雷同,純屬巧合!!!


在這個宣告警語中,我個人認為它本末倒置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第40條」,它是該條例的「罰則」並不是「規範」

首先!我先來解釋「規範」「罰則」之間的差異
法條中的「規範」,它的作用是限制行為人去觸犯它
而法條中的「罰則」,是行為人如果觸犯「規範」,方能爰用「罰則」去處罰違反「規範」的行為人

很顯然,宣告警語是對行為人的制約「規範」,避免行為人誤觸法規而遭到「罰則」處罰

既是規範,那上開宣告警語所稱「無意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
以及該宣告文末「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似有本末倒置之虞

舉例:那如果有人違反上開宣告所稱第40條,請問!那要用該條例那一項「罰則」來處罰他?
沒有!因為它已經把罰則當規範來使用了,總不能觸犯罰則再用罰則來處罰吧!那豈不是疊床架屋

18禁較為正確的「宣告警語」,我個人覺得應宣告如下:

以下內容18 歲以下不宜觀看,請自行退離本主題(或刪除此訊息)!本人已盡告知讀者之義務!
且並無意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三款所稱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以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所定電子訊號,包括全部或部分電子訊號。」。請讀者自重!
本文為網路創作,與現實之人事物無關,內容如與現實雷同,純屬巧合!


或許有人會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第2條第三款其條款根本沒有明訂「散布」行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 或其他物品。

但是!您可能疏忽每一項法規都有它的「施行細則」
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施行細則」中,

第 20 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所定電子訊號,包括全部或部分電子訊號。


這個「施行細則」它的定義會爰用到該條例第38條罰則

罰則 第 38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或許!我舉一個與生活息息相關的例子「菸酒管理法」,大家比較淺而易懂

菸酒管理法 第 35 條
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
警示圖文:
一、飲酒勿開車。
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
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菸酒管理法第35條,並沒有很精準的說明它的「宣告警語」
但是在它的「施行細則」卻清清楚楚的標明它的規範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標示之警語,應以中文標示,且其字體不得小於長
寬各三公分。該條各款規定之警語,得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如附圖)合併
標示,其中第一款之警語,並應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合併標示之。
前項警示圖文應固定附著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使消
費者清楚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



110619ztgaeoe9to6occ42.jpg
  

很多相關必須「宣告警語」的法規,沒有一項是用「罰則」當宣告警語的

至於手機各種通訊軟體要避開18禁的紛擾,其實可以很簡單的在發文前打上

162028ykm2kvx1tbpkxv3k.jpg 未滿18歲請自行離開此網頁 162028ykm2kvx1tbpkxv3k.jpg

或有陌生人邀約聊天,在聊天前先拋出上列圖示,這是一種自我保護機制

這也就足夠構成18禁「宣告警語」效果,只是您要防範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章 妨害善良風俗 第80條第二款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任何能讓第三者看到的電子訊號之區域,在法律上的定義,均屬「公共場所」


法律是一體兩面,或許更多面,各人看法不同便會衍生不同的解釋
所以看法條規範,要連跟它有關的細節都涵蓋進去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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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hasl
大公爵 | 2017-8-10 18:18:05

JK有三寶 重點 心得 關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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