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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爵 | 2017-10-9 16:53:03

本篇最後由 hokou 於 2017-10-9 16:56 編輯

《國民體育法》8月31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允許個人會員加入各種運動協會,足球協會傳出去函FIFA(國際足球總會)、AFC(亞洲足球聯會)告洋狀,阻擋個人會員入會,足協發表聲明表示的確發函上述單位尋求意見,仍在盡力協調,希望成為我國法制和上述2國際足球組織三方中平衡點。

不過秘書長陳威任舉例說明,即使未來開放個人會員入會,但在會員大會仍無法是1人1票。足協聲明表示全力支持《國體法》,也樂見所有與足球相關意見,目前正進行章程修訂,包括會員直選理事長、增設選手理事,與增加教練、裁判身分之理事席次都在其中。足協確曾於9月5、7日分別去函FIFA、AFC,尋求對我國《國體法》意見,2個國際組織也分別在20、21日回函。

根據足協提供FIFA回函,FIFA重申任何會員國協會都應該能獨立管理自身事務、不受第三方過度干涉,中華臺北足協是唯一有權力定義自身會員結構的單位,而自然人(亦即個人)並不完全符合法令要求,因為中華臺北足協目前會員都有法人人格。

最後總結則指出FIFA認為讓個人會員擁有會員大會代表權不適宜。AFC回函則強調該組織遵循FIFA相關規章,也引用各國協會自主管理、不受干涉,並認為個人會員若有投票權就違反現代足球「團體(協會)式足球(Association Football)」精神,最後則用了更堅決的字眼,表示強烈認為我國足協不該改動規章去牴觸AFC規章,若修改AFC將不得不採取進一步行動。

網路意見指出印尼、韓國、美國足協都允許個人會員加入,我國足協秘書長陳威任回應:「其實除了這些國家,我們還研究了日本、菲律賓、澳門等各國相關規定,不過那些準許個人會員的國家,其實也都有另外條文將會員、會員大會權利做區分,個人會員可以參加任何足球活動,但不一定在會員大會有代表權。」陳威任沒有正面回應個人會員是否能加入足協,僅表示還在努力取得國內法制、國際組織規定間平衡。

但若是未來有個人會員,他舉美國為例:「美國有規定個人會員人數達到一定數目、橫跨一定州數才有一定數量代表權,例如會員大會個人會員票數上限是6票,而要達到6票還須要超過20萬個人會員、跨26州,個人會員才能在會員大會拿到6個代表權。」臺灣若採此制,陳威任表示:「個人會員在會員大會代表要怎麼產生,是選舉或他們自己推派,足協不干涉。」(王毓健/臺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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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改革還沒有全面到位
還有很大努力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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