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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超級版主 | 2017-12-25 07:55:04

不具名讀者問:
我到某公家單位報到,擔任約用行政助理,依單位「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試用3個月,但單位於試用期滿後5天才召開試用審查會,通過試用不過之決議(會議記錄迄今未簽陳人事等單位),卻未通知本人,但主管已暗示我自行離職以免難堪!請問,審查會逾期召開,決議有無合法性?我持續上班迄今,是否等同試用合格,已確認雇用關係存在了?

律師連世昌答:
試用期間的勞動契約主旨,應在於雇主對於勞工的實驗性觀察、評估與考核,就此而言,資方即雇主除特別享有「採用之自由」,包括對企業所需僱用的勞工人數、招募方法、錄用標準,錄取對象等,原則上皆可由雇主決定外,為了遴選最適格的勞工,亦需賦予雇主「調查之自由」,使雇主得以從諸多應徵勞工中,作適當的選擇。

勞雇間關於試用期間的約定,解釋上應同時賦予雇主於試用期間內,附保留終止權,即雇主於試用期間內綜合判斷求職者對企業的發展是否適格,如不適格,雇主即得於試用期滿前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依讀者題旨所述情節,雇主於試用期間屆滿後5天才召開試用審查會通過試用不過的決議,而且又讓勞工持續上班迄今,雇主未於試用期內或屆期時終止勞動契約,雙方也沒有展延試用期間,而且客觀上又使勞工繼續提供勞務至今,應可認為已發生試用期滿合格的法律效果,僱傭關係仍然繼續存在,不能擅自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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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baby1974
大公爵 | 2017-12-25 08:42:10

不要姑息這種老闆,以免把他慣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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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liphke
見習騎士 | 2017-12-25 09:05:02

這算是另類的市場潛規則吧~~畢竟讓你自己離職,總比他們要求你離職
這樣還要提報一大堆有的沒的文件,在省事原則下~~當然就是用這種方式逼走人
只是在現在網路發達的情況下,很多資訊只要上網就可以查到
甚至於問到專業人士的解套方式,感謝版大無私的分享,讓人又學到一招應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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