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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 | 2018-2-8 13:28:35

聯合新聞網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昨(7)日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花蓮大地震造成嚴重財產損失,致不能在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官員指出,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的理由,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的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的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的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至於延期或分期標準如下:

一、稅捐未達新台幣20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2至3期。

二、稅捐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台幣100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2至6期。

三、稅捐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台幣500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2至12期。

四、稅捐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台幣1,000萬元,得延期一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五、稅捐在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官員還表示,納稅義務人應該要在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

倘若是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不能在規定繳納期間之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之後的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且同時補行延期,或者是分期繳納應納稅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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