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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魚
大公爵 | 2018-11-5 23:04:00

本篇最後由 duyung 於 2018-11-6 12:47 編輯

每年鳳凰花開迎來畢業季,剛從大學畢業的新鮮人湧入職場,根據相關調查顯示,今年有超過90%應屆畢業生擬投入職場,和去年同期的85.25%相比,計畫投入職場的比例成長7.17%,在計劃求職的畢業生當中,有10.25%認為在畢業前就可以找到工作,其中57.73%預計1個月內就能找到工作,只有6.78%認為要花3個月以上才能找到工作。因此,近日應該陸續已經有新鮮人收到錄取通知,成為職場菜鳥。

事實上,即使通過面試,收到錄取通知,也不代表一定能成為正式員工,通常還要通過三個月試用期的考驗,如表現不如老闆預期,還會再延長試用期,而且在試用期間,薪資待遇普遍低於正式員工,但雙方如果覺得彼此不合適,也能隨時結束僱傭關係。這樣試用期制度早已是企業間行之有年的慣例,但是你想過試用期真的合理嗎?試用員工待遇或工作條件,可以比正式員工差?這樣是工作歧視?還有,老闆看不爽,就可以無故要試用員工走路?

一、 雇主能約定試用期嗎?
1. 大家一定會很意外,遍尋勞動基準法並沒有關於試用期規定,且自從民國86年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試用期反而成為法律未明文規定的灰色地帶,但是實際運作上,僱主仍有評核員工在職務上的表現是否適任的權利,法院見解也認同試用期合法性,關於勞動契約有關試用期間之約定,應屬勞雇間契約自由之範疇,若其約定符合一般情理,並未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或強制規定,其約定應生契約法上之效力,而得拘束勞雇雙方(參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勞上字第17號判決)。

2. 雖然法院對於試用期的約定採取寬鬆的態度,但雇主仍應清楚規範試用期間、評核標準、評核時間及不通過評核之後續處理等各項規範,以免勞雇雙方日後產生爭議。所以,若只是雇主只是單純對於試用員工不爽,還是不可以任意將試用員工解聘。

二、 試用期間之待遇可以跟正式員工不一樣?可以低於基本工資?
1. 職場菜鳥辛苦熬過一個月,領到的薪資袋卻比其他正式員工薄,這樣可以嗎?一般認為,試用期滿後,通過評核予以留任,雇主通常會給予第一次加薪,所以在試用期的薪資,比其他正式員工之一般薪資來的低是正常的,但工作條件及福利也可以比正式員工差? Ex.拼命要求加班、假日也要求配合加班。 其實並非如此,由於法律上並沒有試用期的規定,員工既為公司提供勞務,公司除了應遵守各項勞動法令規範(Ex.七休一、加班時數及加班費計算等等)外,依照雙方勞動契約允諾給予員工之福利也應當遵守。

2. 但如同前面說明,法院認為試用期的約定只要符合實際需要,並未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或強制規定,應該肯認約定所生的效力,雇主可以在勞動契約中,另外約定試用期的薪資,但仍須注意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免收到該地勞工局罰單。

三、 試用期評核不適任,可以要求試用員工走路嗎?
1. 雇主解雇正式員工,必須要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法定事由發生,而且是雇主無法採取解僱以外較輕懲戒手段Ex.降職、減薪等,以防止員工損害公司行為再度發生時,才能解僱正式員工(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字第55號判決)。而新進員工試用期滿,雇主認為新進員工無法勝任職務,可以直接要求新進員工走路嗎?

2. 對此,多數法院見解贊同,勞雇雙方既然有試用期的約定,應該認為雙方都保留勞動契約的終止權,如果雇主在試用期間內或試用期滿發現試用員工有不適任現有職務時,即便試用員工沒有勞動基準法規定可以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雇主仍就可以提前終止或屆期終止此勞動契約(臺中高分院98年度勞上字第17號)。

四、 試用期遭解雇,可以要求資遣費嗎?
1. 如果不幸在試用期間,遭到雇主以不適任現有職務為由,予以解雇,能向雇主要求資遣費嗎?首先要了解是關於資遣費的相關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明文:「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及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2. 或許我們會認為,試用期遭雇主認為不適任而解雇,應該是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所定「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事由」的終止勞動契約事由,所以可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但大部分法院並不支持這樣的看法,認為雇主在評核試用員工後,認為不適任而予以解僱,是在行使勞動契約預先保留的終止權,並非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所定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遭解雇的員工不能依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向雇主請求資遣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判決)。

如此看來試用期間工作保障的確不足,社會新鮮人們,很快找到工作固然開心,但在試用期間除了努力學習跟上公司步調和文化外,也要仔細看看勞動契約怎麼約定,並多方了解這家公司到底適不適合自己 。

來源:匯流新聞網 劉安桓/律師

心得:有時換工作除了多方比較,也應多多了解自已的權益,避免自已的權益受到影響,
除了公司給自已的福利以外也應該多多比較公司在市場上的評價外,避免自已到時遭到
壓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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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tleglin
王子 | 2018-11-6 02:38:53

非常客觀,且精闢的論點
幸好我帶過的大小公司都很有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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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c987456321
王子 | 2018-11-6 11:06:41

受益很多,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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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波南西
威爾斯親王 | 2018-11-6 11:54:34

面試時 , 就會先說明 , 公司在選人 , 人也會選公司 , 如果不適應不喜歡 , 強留下來 , 對彼此都不好 , 乘早離職不會是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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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lberttt41
鄉紳 | 2018-11-6 15:57:24

怕的是不好的老闆濫用試用期 反而變成新進員工的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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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wang
王室 | 2018-11-6 17:23:21

費波南西 發表於 2018-11-6 11:54
面試時 , 就會先說明 , 公司在選人 , 人也會選公司 , 如果不適應不喜歡 , 強留下來 , 對彼此都不好 , 乘早 ...


沒錯

所以我從來不開口留人的

我認為你沒這個價值,還想跟我喊價的

要走就快點走

有價值的要走,我也不差你一個,我自己頂多辛苦一點我也可以搞定

絕對不接受員工的假意試探,看會不會慰留

我個人的立場絕對不慰留

別用辭職來試探,沒有用辭了就是辭了

何必說那麼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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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yung
區版主 | 2018-11-8 03:08:40

肚癢個人是把試用期當作公司與自己彼此的適應期
當你能夠完成賦予的工作,公司能得到滿意的結果
任何事之後再來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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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6653
大公爵 | 2018-11-8 04:25:28

duyung 發表於 2018-11-8 03:08
肚癢個人是把試用期當作公司與自己彼此的適應期
當你能夠完成賦予的工作,公司能得到滿意的結果
任何事之後 ...

完全認同,太有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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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valovetou
王室 | 2018-11-9 23:07:56

最近小姪女才去求職
沒過試用期
薪水少得可憐阿
真的做不來強求也沒用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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熾炎帝
王子 | 2018-11-10 08:59:22

感謝大大的分享~

試用期>如文中所以說的自從民國86年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

對所有公司而言還是會有這樣的做法~

也許是公司在觀察你是否適任~

反之你也可以觀察這是否是你想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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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00559922A
王室 | 2018-11-15 21:46:08

試用期薪水真的很少..但是通過也多沒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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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299734m
王子 | 2018-11-25 23:54:32

人生就是多種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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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00559922A
王室 | 2018-11-28 20:48:46

littleglin 發表於 2018-11-6 02:38
非常客觀,且精闢的論點
幸好我帶過的大小公司都很有良心

更應該說您符合到他的門標準才有可能如此順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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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00559922A
王室 | 2018-11-28 20:51:40

費波南西 發表於 2018-11-6 11:54
面試時 , 就會先說明 , 公司在選人 , 人也會選公司 , 如果不適應不喜歡 , 強留下來 , 對彼此都不好 , 乘早 ...

任何人事物都需要時間來去時間來去習慣..當然如果在試用期3個月還抓不住那感覺只能說這就跟您所說的畫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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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00559922A
王室 | 2018-11-28 20:53:27

Gilberttt41 發表於 2018-11-6 15:57
怕的是不好的老闆濫用試用期 反而變成新進員工的地獄

適用期除非做得很失敗 不然在進去3個月內彼此都還不熟和來您說得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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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00559922A
王室 | 2018-11-28 20:57:23

idwang 發表於 2018-11-6 17:23
沒錯

所以我從來不開口留人的

我認為天使地利人和  
如果一份他不覺得適合工作  就如您所說一的 樣要走就讓他走..
去留一步想在那做的人留他也沒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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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00559922A
王室 | 2018-11-28 21:00:11

duyung 發表於 2018-11-8 03:08
肚癢個人是把試用期當作公司與自己彼此的適應期
當你能夠完成賦予的工作,公司能得到滿意的結果
任何事之後 ...

認同您的說法..試用期3個月是該把大致環境和做適應該要有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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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00559922A
王室 | 2018-11-28 21:02:24

npvalovetou 發表於 2018-11-9 23:07
最近小姪女才去求職
沒過試用期
薪水少得可憐阿

如果做事沒達到公司預期所要目標離開這點是你姪女該去補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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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00559922A
王室 | 2018-11-28 21:05:16

熾炎帝 發表於 2018-11-10 08:59
感謝大大的分享~

試用期>如文中所以說的自從民國86年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

您所說的就是讓新人適應工作環境和老闆間看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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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00559922A
王室 | 2018-11-28 21:07:50

m3299734m 發表於 2018-11-25 23:54
人生就是多種玩[法]

在職場適有很多玩法..
但是剛進去不管人事物都得去熟悉..
不然3個月後只有走人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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