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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爵 | 2016-8-19 12:49:00

宜蘭一名35歲陳姓男子與20歲女友同居,在103年7月間藉機性侵女友的國二妹妹,事後辯稱對方「挑逗我的生殖器」,又說一切都是女友要分手而故意教唆。宜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少女當晚與朋友見面時心事重重,被追問後「邊哭邊講」,查無「誣陷被告之動機」,因此判決陳男有期徒刑7年2月;二審時以30萬元達成和解,被高等法院改判4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綽號「鴕鳥」的陳男趁著女友去檳榔攤上班,其他家人在樓下時,趁機性侵正在熟睡中的女友妹妹,先是撫摸胸部,結果對方躲開且翻身面向牆壁、撥手、踢腳,但他還是繼續動手,到最後強摸下體且脫下褲子,進入3下隨即結束,事後還撂話「不要跟別人講」。
當時,在樓上睡覺的少女並未呼叫,原因是她之前看過陳男曾對她暴怒與摔擲東西,深怕動了之後「不知道會有什麼反應」;另外,姐姐也曾提及想分手,遭陳男威脅如果如此,就會跑去她家鬧,所以全程一直不敢出聲。在受辱之後,這名國二女生在晚間外出與朋友相約在某國小見面;由於心事重重,最後在追問下邊哭邊說的全盤托出。
聽完陳男的惡行之後,這位朋友起意要報警,於是先徵詢少女姐姐的意見。起初,聽到同居人性侵自己妹妹,少女姐姐最初的反應是「不相信會這樣做」,還一直為男友辯護,但後來態度鬆動,改口「要自己查證」,同時也要問問妹妹到底怎麼回事。
隔兩天,國二女的這位朋友帶了兩三人去找陳男,雙方約在某國小校園談判,當場詢問有無做這種事?由於始終問不出想要的答案,於是他就叫少女前來對質,最後逼得陳男在眾人面前坦承「用強的」,當場少女的朋友還動手狠狠修理眼前這名「秒出男」。3個月後,少女的姐姐與陳男結束感情關係。
法官認為,陳男為成年人,僅為滿足一時的性慾,利用少女前來與姐姐同住的機會,對未滿14歲的少女進行強制性交行為,造成對方心理傷害甚鉅,犯後也「未能取得諒解」,還虛構「女友想分手,故意教唆妹妹設計陷害。」等說詞,棄圖脫罪,因此依照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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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u
王室 | 2016-8-19 13:58:41

這種惡狼一定要嚴懲
否則法律豈不姑息養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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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bed
王室 | 2016-8-19 14:20:45

得不償失,性侵未成年-->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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